如果您寫信(或上網)到國家檔案館(我國歷史文件的存放處)索取原始《人權法案》(也稱為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的副本,您可能會對收到的內容感到驚訝。它會列出十二條,而不是十條。事實上,並不存在由我們所知的十條修正案組成的《人權法案》「原始 」副本。讓我解釋一下。

在起草憲法的大會和最初批准憲法的十三個州的大會上,憲法的反對者抱怨憲法沒有充分保護人民的權利。有些人甚至建議召開另一次會議,提出修正案,包括權利法案。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和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等人認為,權利法案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可能對人民的權利不利。他們認為,由於憲法規定了一個有限的政府,政府不能觸及憲法中實際未包含的內容。例如,康涅狄格州的Roger Sherman指出,不需要保護新聞自由的修正案,因為 「國會的權力並不延伸到新聞」。 「其他人主張,列出受保護權利的清單可被視為 」詳盡無遺";也就是說,未列出的權利將不會受到保護。

最終,權利法案的支持者取得了勝利。有幾個州以國會將提出修正案(包括保障人民權利的修正案)的承諾作為批准的條件。最終提出了120多項修正案。

新憲法下的第一次國會於 1789 年 3 月 4 日召開。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當選為弗吉尼亞州眾議院議員,並承諾支持修正案,他認為自己 「受到榮譽和職責的約束」,必須恪守承諾。 6 月 8 日,他在眾議院提出了一系列提案,這些提案後來經過激烈辯論,最終在 8 月 24 日縮減為 17 項擬議修正案。

在一個月內,參議院審議了眾議院的法案,否決了其中兩項修正案,並將修正案的數目從十七項減為十二項。9月25日,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了一項聯合決議,決議在獲得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關(當時是指十個州)批准後,將十二項修正案加入憲法。 三天後,9 月 28 日,眾議院議長 Frederick Muhlenberg 和副總統 John Adams 簽署了登記副本。另外還製作了 13 份副本,已批准憲法的 11 個州各一份,以及羅德島州和北卡羅來納州各一份,這兩個州都尚未通過憲法。

正是這份「登記並簽署」的副本包含了原始的權利法案。那麼,十二條修正案是如何變成十條的呢?這要從1789年11月20日說起,當時新澤西州的立法機關成為第一個批准第一 項修正案以及 第三至第十二項修正案的州。它沒有批准名單上的第二條修正案。12月19日,馬里蘭州批准了全部12項修正案。一個月後,北卡羅來納州(11月21日通過憲法)批准了全部12項修正案。其他各州也相繼批准了第三至第十二項修正案,但有些州拒絕了第一或第二項修正案。

1790 年 5 月 29 日,羅德島州最終通過了憲法,並在一周後批准了除第二修正案之外的所有修正案。1791年3月4日,佛蒙特州成為第14個州,並於同年11月3日批准了所有修正案。同一天,弗吉尼亞州批准了12項修正案中的第一項,並於12月15日批准了其餘的修正案。

弗吉尼亞州的批准達到了憲法規定的目標,即需要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准所提出的十二項修正案中的十項 --即第三至十二項修正案。其結果是,前兩項提案修正案已被否決。

簡而言之,各州在兩年內的不同時間批准了憲法,而建議的十二條修正案中有兩條未獲批准。因此,我們所知的《人權法案》或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並沒有「正本」。

那麼,各州否決了什麼呢?第一項修正案允許每50,000人在眾議院有一名代表。它以一票之差未能獲得批准。第二項修正案禁止國會在下屆國會召開之前提高自己的薪酬。直到 1992 年,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的學生 Gregory Watson 撰寫的一篇論文重新提出該修正案,使其獲得所需數目的州批准。在 1980 年代早期,Watson 曾認為該修正案仍有生命力,並再次啟動了修正案的滾動。

我們現在慶祝 12 月 15 日為「人權法案日」,請考慮這一點。 下次再有人說言論、新聞、宗教等自由的保證是最重要的,所以才被列入修正案的第一條時,你可以讓他們知道這些保證原本是被列入擬議修正案的第三條。今天的第一修正案原本就是第三修正案。

但從這段簡短的歷史中最重要的教訓是:人權法案為美國公民和居民提供了人類歷史上最大的自由和個人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