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的一篇文章和「250 秒」強調了 1215 年男爵反抗約翰國王(導致《大憲章》的發生)和 1776 年反抗喬治三世國王(導致《獨立宣言》和《憲法》的發生)之間令人難以置信的歷史相似性。

    這些相似之處固然令人著迷,但對這兩位國王的不滿在很多方面甚至更加引人注目。想想看,對約翰和喬治三世的不滿包括:皇室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和人身保護令;放棄了陪審團審判和大陪審團提呈罪行;非法搜查和扣押;未經允許在平民家中駐扎士兵;為對外戰爭提供資金而徵收苛捐雜稅;以及最令人煩惱的濫權行為--沒有代表權的徵稅。

    從《大憲章》(Magna Carta)到《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之間已經過了五百五十多年,但舊有的不滿仍然揮之不去。在那段時間裡,一切都沒有改變嗎?大憲章》是否只是約翰為了安撫男爵而封存的一張羊皮紙? 如果是的話,為什麼它在 1216 年、1217 年、1225 年甚至更晚的時候再次頒佈,而且每次都經過修改以應對新的挑戰?為什麼我們的開國元勛會如此自信和崇敬地提及它?

    我們可以說這兩個歷史事件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那就是對約翰國王的指控和補救要求主要是由中世紀英格蘭的精英--男爵們提出並代表他們提出的;而對喬治三世的控訴則來自人民本身。但即使這樣區分也無法回答我們的問題。

    答案在於《大憲章》所依據的基本原則。儘管在 1215 年之後,《大憲章》經過多次修改和頒佈,但其基本條款依然存在,包括保證對自由人採取的行動只能根據「國家法律」進行起訴。此外,「正義和權利 」不得出賣、否認或推遲給任何人。大憲章》是 「正當程序 」和 「法治而非人治 」的基礎。

    皇權與人民之間的鬥爭並沒有隨著《大憲章》而結束。那些擁有權力的人,包括國王,都不願意放棄它。甚至當第一批殖民者在詹姆斯鎮和馬薩諸塞州海岸定居時,大不列顛的詹姆斯一世 (James I) 及其繼任者仍在捍衛專制的 「君權神授」,以應對國會和 Edward Coke 爵士領導的司法機構的挑戰。 

Coke 被視為英格蘭最偉大的法律思想家之一,他拂去了《大憲章》的灰塵,宣佈即使是國王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此外,他補充說,《大憲章》的保護同等適用於所有王室的臣民,而不僅僅是精英。在面對詹姆斯的繼任者查爾斯一世時,Coke 發表了著名的聲明:「《大憲章》是這樣一個傢伙,他不會有君主」。

Coke 的法律著作是在 五月花號1620 年登上五月花號,並成為整個殖民地法律培訓的基本教科書。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和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等開國元老都曾引用科克的著作來支持他們反對喬治三世的政策。Thomas Jefferson 和其他人指出,Coke 在大革命之前的著作是 「法律學生的通用教科書」。

    Coke 的著作滲透了革命思想的文學,總是回歸到《大憲章》和「英國人的古老權利」。早在 1638 年,馬里蘭州就要求允許使用《大憲章》作為其法律的一部分。1687 年,賓夕法尼亞州的創始人 William Penn 率先在殖民地印刷了《大憲章》。幾十年後的 1775 年,馬薩諸塞州的州印上了一個民兵右手持劍、左手持《大憲章》的圖案。

    1765 年,當本傑明-富蘭克林站在國會面前鼓勵廢除《印花稅法案》時,他被質詢了一個多小時。當被問到他的論據來源時,他簡單地回答道:"《大宪章》宣佈的英國人的共同權利和請願權,都證明這一論據是正確的。  

大憲章》將於 2025 年 6 月 15 日屆滿 810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