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5 年 6 月 14 日,即列克星敦和康科德戰役結束兩個月後,第二次大陸會議在賓夕法尼亞州眾議院召開會議,投票通過成立大陸軍,以協調 13 個英國殖民地對佔領英軍的軍事回應。第二天,喬治-華盛頓被一致推選為總司令。 

    不到一個月後,華盛頓在波士頓郊外指揮16000名民兵,負責從沒有經驗的業餘人士和農民中建立一支軍隊。到了10月中旬,他開始委派船隻保護殖民地的海岸和海道。華盛頓的助理軍官Jospeh Reed上校在10月20日寫信給Moylan上校,建議製作 「一些特定顏色的旗幟和信號,讓我們的船隻可以互相認識」。 

    Reed 自己設計的白底綠松樹配上 "An Appeal to Heaven "的字樣,是第一個在美國船上懸掛的標誌。但這並不是殖民時期唯一在微風中搖曳的標誌。還有大量利用星星、條紋、響尾蛇、月牙、松樹和其他符號的設計,但沒有一個標誌著殖民地的新生統一。

    1776年1月1日,威廉‧豪少將(William Howe)指揮的英軍醒來,看到波士頓附近的展望山(Prospect Hill)上直立著一根76英尺高的桅桿,大陸軍在此修建了工事,將對方陣營分隔開來。華盛頓將軍在 1 月 4 日的日記中寫道:「我們在不知不覺中給[英國人]帶來了巨大的喜悅,因為在那一天,我們的新軍隊成立了......我們升起了聯盟旗,向聯合殖民地致意」。

    這面旗幟被稱為 「大陸色」,後來又被稱為 「大聯盟」,由十三條交替的紅白條紋組成,左上角是英國的聯盟徽章。一些人將其設計解釋為一種妥協--十三條代表了對聯合殖民地的抗議,而插入聯邦徽章則反映了對國王的持續忠誠。其他人則認為縮小的聯邦徽章嘲諷英國對殖民地的權威日漸削弱,而豪將軍則認為國旗是殖民地臣服的標誌。

    無論其詮釋如何,也無論其缺乏「官方」認可,它都是第一面真正的美國國旗,成為新國家的象徵。最後,在 1777 年 6 月 14 日,當國會考慮正在進行的戰爭措施並規劃防禦預期對費城的攻擊時,國會通過了一項決議,「十三個合眾國的國旗為十三條紅白交替的條紋;聯盟為十三顆星星,白色在藍色領域中代表一個新的星座」。

    沒有關於條紋應該是橫紋還是豎紋的說明,也沒有關於星星排列的說明,甚至沒有關於為什麼要選擇星星來代表一個 「新星座 」的說明。除了英國傳統之外,也沒有解釋為何選擇紅、白、藍三種顏色,以及它們是否有任何特殊意義。缺乏具體的資訊,再加上遙遠的距離和簡陋的通訊方式,導致各種各樣的設計在陸地和海上湧現。

    此外,儘管 Betsy Ross 可能播種了一面旗幟,但歷史已打破了她設計了一面旗幟的迷思,這面旗幟是由十三條橫向的紅白條紋與十三顆白色星星組成,在藍色的領域上呈圓形排列。這可能是弗朗西斯-霍普金森(Francis Hopkinson)提出的設計。但即使是這樣的設計,很快也不再是美國的準確代表。佛蒙特州於1791年加入聯邦,肯塔基州於1792年加入聯邦。第二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將星星和條紋的數量增加到 15 顆。十年後,弗朗西斯-斯科特-凱(Francis Scott Kay)看見麥亨利堡(Fort McHenry)上空懸掛的正是這面旗幟,這激發了他創作《星條旗》(Star Spangled Banne)的靈感。

    美國繼續擴張:1796年,田納西州;1803年,俄亥俄州;1812年,路易斯安那州;1816年,印第安納州。下一個是密西西比州。旗幟上擠滿了越來越小、越來越細的條紋,這種陰影是無法忍受的。而且,在海上也很難辨認。此外,人們強烈希望向最初的十三個殖民地致敬。最後,國會採取行動,通過了 1818 年國旗法案。詹姆斯-門羅總統於同年 4 月 4 日簽署了該法案。該法案規定美國國旗為 「十三條橫紋,紅白交替」,並且 「在每個新州加入聯邦時,應在國旗的聯結處加上一顆星」,並在加入聯邦後的下一個七月四日加上。從那一天起,國旗一直如此。

    一百多年後,國會才指定「星條旗」為我們的正式國歌,又過了二十年,才正式承認對該國旗宣誓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