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證「人民有權保障其人身、房屋、文件及財產安全,不受無理搜查及扣押,此一權利不應受到侵犯,而逮捕令的簽發必須有宣誓或確認所支持的合理理由,並特別描述要搜查的地點及要扣押的人或物」。 

    我們常常將這項權利視為理所當然,卻忘記了它是喬治三世國王「一連串濫用和篡權行為」中的一項,導致 13 個北美英屬殖民地在 1776 年脫離英國。獨立宣言》指控國王派遣 「成群的軍官騷擾我們的人民,蠶食他們的物質」,並指出 「我們的一再請願只得到一再傷害的回應」。

    1761年,「非法搜查和扣押 」的問題浮出水面,並在波士頓產生了爭議。一百多年前,英國國會通過了《航海法》。1733年的《進口法》對其進行了補充。它們的目的都是控制英國與其殖民地之間的商業關係。雙方一般都會忽略這些法規,但隨著殖民地的繁榮,他們的貿易對英國經濟越來越重要,國會實施了新的法規,嚴格限制殖民地與其他國家(包括法國和西班牙)進行貿易。殖民者抵制這些新規定,他們的商業活動被視為 「走私」。反抗和走私十分普遍。

    為了遏制逃稅和走私,倫敦的財政法院允許美洲的皇家官員簽發違禁品搜查令。 助理令狀於 1760 年頒發,授權任何官員或其下屬或任何其他人以國王官員的名義檢查任何及所有地方,無論是否有證據進行此類搜查。無需事先經過法律程序。 

    馬薩諸塞州的國王官員將他們告上法庭,由 Thomas Hutchinson 主持五人法官小組。詹姆斯-奧提斯(James Otis)是波士頓一位有才幹、受人歡迎的律師,他最近獲得王室任命,擔任基納爾辯護律師(Advocate Geneal),這是一個收入豐厚的領薪職位。他的工作就是支持政府並為援助令狀辯護。 

    Otis 以只接受能夠伸張正義的案件而著稱,而非僅僅為其客戶尋求「勝利」。在這個案件中,他立即辭去了他的新職位,而不是為他認為不公正、非法和違憲的政府做法辯護。波士頓的商人很快找到他,希望他能代表他們。他同意了,甚至拒絕接受酬金。

    Otis被Jeremiah Gridley取代,成為國王的辯護人。在一個奇怪的命運轉折中,Gridley曾是Otis的法律導師。這位學生現在與他的老師在一宗政治與法律並重的案件中對抗。第一次聽證會於 1761 年 2 月 24 日舉行,Gridley 為王室辯護,承認令狀不受歡迎,但堅持其合法性早已被接受。奧提斯的合作律師奧克森布里奇‧薩切爾(Oxenbridge Thacher)接著發言,但薩切爾和格里德利都無法預見或媲美奧提斯為殖民地捍衛 「空白支票 」搜查和扣押所展現的令人信服的演說,以及對法律、理性、歷史、人權和《大憲章》(Magna Carta)的精闢闡述。

    在座無虛席的法庭上,坐著一位年輕的律師,他注定會成為一股推動脫離英國獨立的力量。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為奧蒂斯的演講做了大量筆記,他形容奧蒂斯是 「一團火焰;古典典故引用迅速;研究深入,歷史事件和日期概括迅速,法律權威淵博」。亞當斯繼續說,這是「反對大不列顛專橫主張的第一幕」。 

最後,王室的代理人贏了官司,但這只是慘敗;波士頓沒有發出任何令狀,奧提斯在幾個月內就被選入馬薩諸塞州眾議院。他接著寫道 英屬殖民地的權利論證與證明》(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 Proved 其中他宣稱,「最高權力在沒有得到任何人的親自同意或代表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從他的財產中奪取任何部分」,這是革命要求 「沒有代表就不能徵稅 」的起源。這是第一次有美國人公開質疑國會的最終權力,或者正如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在談到奧蒂斯的法庭演說時所寫的那樣,「美國的獨立就在那時誕生了」。